为切实做好我市秋季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工作,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10月1日至10月30日为我市秋季森林高火险期。
二、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从事烧荒、吸烟、野炊、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四级风以上高火险天气,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森林高火险期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的监管,监管不力引发火情的,追究监护人、监护单位和包片单位的责任。
五、进入林区人员要自觉接受检查,对防碍检查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凡在检查中发现空岗、漏岗的,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向市防火办报告,报警电话:12119、3949119。
绥芬河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