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号)和《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经征得联合发文相关单位的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备案工作通知》(绥价联[2013]8号)、《关于继续执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租金标准的复函》(绥价函[2015]4号)2个文件。
废止日期,自本通知发文之日执行。
绥芬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