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海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未准确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及时来我局办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文书编号 |
单位 |
91231081128157824W |
绥芬河市海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绥芬河税 通〔2024〕 8692 号 |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绥芬河税务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