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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4年度绥芬河市汽车平行进口企业的通知

日期:2024-10-29 09:45 来源:绥芬河市商务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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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按照《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商建函〔2019〕462号),为推动绥芬河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进一步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开展2024年度汽车平行进口企业申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绥芬河市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是指注册在绥芬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汽车经销商,经商务部进口许可,从事汽车平行进口经营活动。

二、在绥芬河市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总体上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以企业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建立全程可追溯的市场监管体系,把政府各部门监督服务融入汽车进口、国内销售、售后服务等全部经营活动。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企业和试点企业两种模式。

三、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是绥芬河市汽车平行进口的监管主体。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成立绥芬河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绥芬河海关、市商务局、综保区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边防检查站等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平行进口汽车的组织协调工作。

绥芬河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出台支持试点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议;制定试点对象考核实施细则,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试点对象退出的依据;建立运行“一平台四体系”,逐步实现对平行进口汽车采购、整备、报关、仓储、查验、检测、通关、销售、物流、维修、召回、“三包”服务、备品备件等方面的全程跟踪。

市商务局负责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政策的落实、协调以及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具体运行工作,牵头评审试点对象,报请省商务厅向商务部备案试点对象,对本区域内试点企业进行属地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日常检查,开展定向招商引资,推动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发展。

绥芬河海关负责平行进口汽车通关监管、检验监管、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家用汽车“三包”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规范和监管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的监督管理推进工作,共同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

(一)试点平台企业准入条件

1.企业或企业投资方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近两年年均汽车销售额或进口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绥芬河市范围内拥有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2.具备完善的汽车国内销售和售后维修、服务网络,其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具备服务试点平台内会员企业的能力。

3.在日常经营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4.企业注册地点在绥芬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5.企业提出试点平台书面申请。

(二)试点企业准入条件

1.企业或企业投资方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资产或建立的风险保障机制。

2.在日常经营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注册地点在绥芬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4.企业提出试点企业书面申请。

五、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绥芬河市商务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企业的概况、经营业绩、业务分布、发展规划、维修网络等;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方案,主要包括车源、进口模式、售后服务、零部件供应,以及关于进口汽车产品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性情况、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等。

2.试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或企业投资方财务审计原件。

4.试点企业的管理工作方案。

5.试点企业的“三包”和售后服务、召回及零配件解决方案。

6.试点企业在全国的销售和服务网点明细、合作模式、规模及资质。

7.拟在绥芬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承诺书。

8.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9.其他相关材料。

六、试点企业认定工作流程:

1.企业向绥芬河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绥芬河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在绥芬河口岸进口汽车情况、业内影响力及承诺情况提出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初步认定意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不超过五家的符合准入条件、有实力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报送黑龙江省商务厅。

3.黑龙江省商务厅审定后上报商务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4.绥芬河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试点企业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根据企业进口情况对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将结果报黑龙江省商务厅审定后上报商务部备案。

七、申请试点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进口申请材料,向商务部申请汽车进口自动许可证。

八、试点企业的责任义务

(一)试点平台企业的责任义务

1.发展合格的汽车进口和销售企业作为会员,制定试点平台运营方案,确定运营模式和管理服务办法,规范管理平台内企业运营。制定业绩发展计划,确定发展目标,提高服务水平,吸引更多会员加入,带动属地进口。

2.为平台内会员企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根据会员企业提交的采购和销售计划,统一办理产品认证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提供开证、押汇、垫税、报关报检、物流、监管、保险、融资等规范服务。规范整车海外采购及进口环节,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交付经销商或消费者之前进行PDI检测(售前检测),以确保车辆性能和状态达到销售要求。

3.建立标准化的营销管理和可追溯系统,并与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试点平台可在绥芬河开展面向全国的统一销售,制定销售和售后维修解决方案,销售区域必须具备相应的售后维修和服务能力,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4.构建售后维修保养服务体系。试点平台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第一责任主体,平台内会员企业为第二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认证、召回、质量保障、环保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试点平台应统一开具正规发票、统一质保,承担售后服务、“三包”、产品召回、索赔等义务;制定“三包”、质保、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解决方案;须在销售前向汽车购买用户公示其全部维修服务网点和售后保障内容,相应内容在政府信息服务平台公布。

(二)试点企业的责任义务

1.制定试点企业制度建设方案,规范业务流程。制定业绩发展计划,带动属地进口。

2.根据本企业采购、销售计划,办理产品认证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自行完成开证、付汇、缴税、报关报检、物流、保险、融资等工作。

3.试点企业作为其平行进口的汽车销售责任主体,按相关规定为经销商或消费者开具发票。试点企业可在绥芬河开展面向全国的进口汽车销售,制定销售和售后维修解决方案,销售区域必须具备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4.试点企业是本企业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唯一责任主体,承担产品认证、召回、质量保障、环保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试点企业制定“三包”、质保、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解决方案;须在销售前向汽车购买用户公示其全部维修服务网点和售后保障内容,相应内容在政府信息服务平台公布。

九、试点企业及其在绥芬河市注册的汽车经销商开展相关业务及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有关要求,如发现有买卖、非法转让自动进口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改正或依法停止试点业务。试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业务发展,适当扩大试点单位数量。

十、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应独立编写,按申报要件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申报材料要有目录,正文每页要有页码,目录中要体现每项申报材料的具体页码。需提供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封面必须有“2024年绥芬河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申报材料(XX企业)字样。

请申报企业于2024年6月27日前向绥芬河市商务局(地址:绥芬河市幸福街1号,咨询电话:0453-3925505)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电子版。

附件:绥芬河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申请承诺书

绥芬河市商务局

2024年10月24日

绥芬河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申请承诺书

绥芬河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我公司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绥芬河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

为积极推动绥芬河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我司在此郑重承诺:自获得平行进口试点资格起当年度内在绥芬河口岸进口汽车将不少于辆。

如我公司未能履行前述承诺,自愿纳入贵单位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动态考核及调整,我司对此将不提出任何异议,否则我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公司名称及盖章)

年 月 日



来源:绥芬河市商务局

撰稿:姜林秀

校对:安志明

一审:顾静雯

二审:王斌

三审:巩建伯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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