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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公告(补充公告)

日期:2024-10-29 17:00 来源: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利用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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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9月28日在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绥芬河市农用地(耕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听证会公告,因当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听证会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按照国家、省自然资源部门的技术要求、规范等完善绥芬河市农用地(耕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现发布绥芬河市农用地(耕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听证补充公告。

一、听证会初步确定时间:2024年11月11日15:00点

二、听证会初步确定地点: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五楼会议室,如有变动具体时间及地址另行通知。

三、听证会举办机构: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四、听证会有关事项详见附件。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刚黄家冬联系电话:0453-3938330

附件:听证会须知

特此公告。

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

听证会须知

1、凡户籍在绥芬河市年满18周岁的公民、登记地在绥芬河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或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2、拟作为听证会代表参会的单位或个人,请持单位介绍信(公民个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听证会申请,于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10日(节假日除外)9时至17时到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报名。听证会申请人经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获得参加或旁听资格。

3、参加听证会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绥芬河市实际情况,对本次听证会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4、参加听证会人员发言、陈述、质证和辩论,须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发言时请先简要介绍本人姓名、所在单位和职务。

5、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或旁听,逾期不参加本次听证会的,视为对本次听证内容无异议。

6、听证会代表应当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摄影、摄像(新闻媒体单位的听证代表例外),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会主持人可以责令其退场。

7、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仅供听证会参加人发表意见时参考,会后收回。

来源: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利用科

撰稿:黄家冬

校对:王刚

一审:王平

二审:李玲

三审:牛彦彬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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