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商务局于乌苏里大街南建设的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口岸综合检测平台项目,依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现依法将你单位于2025年5月13日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2310812025XS0004524号)及附图一并予以注销。
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6日
黑公网安备 2310810200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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