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教育局于学府街南、高级中学东建设的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教育园区一期建设项目,因项目名称、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模等内容变化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现依法将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1日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2310812024XS0007412号)及附图一并予以注销。
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9日
黑公网安备 2310810200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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