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绥芬河市卫生健康局,法定代表人:牟永山,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绥芬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绥芬河市卫生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张玉奉,职务:主任。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绥芬河市卫生健康局委托绥芬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绥芬河市卫生监督局)按下列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在绥芬河市行政区域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依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卫健局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委托单位对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处罚进行法制审核、听证、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包括:对公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案情复杂、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行政处罚;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委托执法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
4.加强对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做到持证执法。
5.为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行为提供支持和便利。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力。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自觉接受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上报的案件,应及时审核后上报委托单位及相关部门。
4.按照委托权限,负责涉及行政执法职责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
四、委托期限
自2025年11月10日至2028年11月9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调整、职能变化、执法体制改革或者行政执法实际情况的变化,可以随时调整或者终止委托关系。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因委托执法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1份,报牡丹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绥芬河市司法局备案各1份。
绥芬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绥芬河市卫生监督局)
黑公网安备 2310810200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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