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税务
文书送达公告
绥芬河税送达公告〔2026〕11号
绥芬河市海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2025-2-01至2026-5-31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携带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办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税务局]
2026年6月25日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文书编号 | 单位 |
| 91231081128157824W | 绥芬河市海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绥芬河税 通 〔2026〕 8537 号 |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绥芬河税务分局 |
黑公网安备 2310810200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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