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建设绥芬河市黄河路(沿河街至丽苑酒店)道路改造工程,因用地范围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现依法注销你单位于2018年10月15日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绥规选字第[2018]019号)。
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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