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服务指南 > 价格和收费

关于建立巡游出租车油运 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绥发改价〔2022〕3号

日期:2022-11-22 10:29 来源:绥芬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量:
字号:

各出租车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为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巡游出租车行业的影响,保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建立我市巡游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现将《绥芬河市巡游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妥善处理好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附件:《绥芬河市巡游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绥芬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18日

   

   

   

  绥芬河市巡游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关于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7号)文件精神,建立我市巡游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以应对成品油价格波动对出租车营运产生的影响,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经调查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出租车运价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联动适用范围

  本联动机制方案仅适用于在绥芬河市交通运输部门取得营运许可的巡游出租车(电动汽车除外)。

  二、联动原则

  (一)建立机制,长效联动。着眼于化解成品油价格波动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建立长效运行联动机制。

  (二)综合调控,合理分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多乘坐多付费,统筹考虑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运用经济杠杆促进出租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紧密挂钩,同向联动。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挂钩,运价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作同向调整。

   (四)易于操作,便于监督。联动方式操作简易快捷,测算方法公正合理,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三、联动方法

  以出租车经营者收入和成本为测算基础,以稳定出租车经营者收入水平为测算依据。当成品油价格升降达到一定额度,对营运成本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可采取在基本运价外加收或取消燃油附加费的方式疏导运价矛盾。成品油价格上涨时,通过加收燃油附加费来弥补出租车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上涨带来的部分成本增加;成品油价格下降时,通过取消燃油附加费来消减出租车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下降取得的额外收益。

  (一)联动基准价格

  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的92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油运价格联动燃油代表品价格,以原绥芬河市物价局、绥芬河市交通局2011年调整出租车运价时的93号汽油(对应现在92号汽油)价格7.34元/升为油运价格联动基准价格。

  (二)联动价格区间及同向运行机制

  当油价上涨幅度超过基准价格10%(含)且持续30天及以上时,出租车收取每车次1元燃油附加费;当油价回落至上述标准以下且持续30天以上(含)时,取消收取燃油附加费。

   四、附加费收取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油价涨跌幅度及时对燃油附加费收取进行相应调整,在达到启动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发文予以明确实施标准及执行时间。燃油附加费以计价器显示金额外加收的方式进行收取,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

  五、保障措施

  (一)规范涉车收费行为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涉及出租车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出租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出租车经营者合理收取费用。

  (二)加强监督和宣传

  启动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收取燃油附加费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便于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乱收费行为;出租车经营管理企业应及时向出租车经营者提供相应的标价标贴,督促出租车经营者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出租车经营管理企业应积极做好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市民和乘客的理解和支持。

   


责任编辑:

相关附件: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