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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关于《绥芬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7-05 14:43 来源:绥芬河市烟草专卖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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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芬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

  修订《绥芬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市局(公司)办公室、卷烟配送部、卷烟营销中心、专卖监督管理科(专卖稽查支队)、纪检监察科与审计派驻办、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

  2020年12月3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国烟法〔2020〕205号),按照新修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绥芬河市烟草专卖局拟对《绥芬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修订。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制度质量,现将《绥芬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绥芬河市乌苏里大街37号(邮政编码:157300),收件人:孙传鑫。邮寄意见时,请在信封上注明“《绥芬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unchuanxin@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

  附件:《绥芬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绥芬河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6月25日

  

   

   

   

   

   

  附件:

  绥芬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绥芬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零售烟草制品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卷烟、雪茄烟(以下简称:卷烟)零售业务。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依据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烟草零售网点的布局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要从有利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尽力保障社会消费需求;发放条件、程序、期限、管理等实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实行属地原则,绥芬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市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申请人应向属地烟草专卖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核查材料,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服务大厅或国家烟草专卖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提出办理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为纸质材料或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的材料。

  第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卷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资金应不低于当地烟草批发企业一个访送周期的供货总量。

  (二)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 符合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零售网点要有卷烟经营柜台或卷烟零售货架,卷烟经营区域要与住所分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或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 利用自动售货机、流动摊点(车、棚)、互联网平台工具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 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内部及通道口(与校门直线距离30米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四)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生产、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医药品、化工原料、挥发性油剂等地);

  (五)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无有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市场管理部门吊销或登记经营项目不含烟草制品的;

  (十)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十一)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二)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十三)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十四)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六)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七)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八)同一经营场所已存在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  连锁经营企业的各个分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也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绥芬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原《绥芬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芬烟发〔2015〕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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