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市发改局就修订《绥芬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绥价联发[2017]4号)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共征集市住建局修改意见6条,采纳4条。
采纳住建局提出意见4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新建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房屋销售前,由物业服务企业将设计提供的物业服务标准报请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核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重新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交付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交付房屋套数超过房屋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首套房屋交付满两年且交付房屋套数超过房屋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五的。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其首期交付使用房屋满足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附件说明1、本标准依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发改价格[2003]1864号)、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等法规和文件制定。
未采纳意见2条: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住宅(不含别墅、公寓、商服公寓、商服楼(房)、商服中心)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商服公寓、商服楼(房)、商服中心)、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车库)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之外的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未采纳理由:由于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本身就不包含商服公寓、商服楼(房)、商服中心,仍采用《绥芬河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原表述。
绥芬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