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明节期间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绥森防发〔2024〕8号
关于清明节期间
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打赢清明节森林草原防灭火战役,严防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觉遵守野外火源管控规定,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烧香、烧纸、烧荒、烧秸秆、烧枝桠、吸烟、野炊、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进入林区人员要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扫“防火码”或实名登记入山,主动上缴火种,对妨碍检查、不听劝阻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违反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凡在检查中发现空岗、漏岗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的监管,监管不力引发火情的,追究监护人、监护单位和包片单位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请立即向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积极举报野外用火行为。报警电话:12119、3949119。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4年3月27日
来源:绥芬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撰稿:杨迪
校对:张丹
一审:历彦彬
二审:王光磊
三审:贺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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