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清明节期间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 绥森防发〔2024〕8号
  • 2024-03-27

关于清明节期间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日期:2024-03-27 来源:绥芬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字号:

  绥森防发〔2024〕8号

  关于清明节期间

  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打赢清明节森林草原防灭火战役,严防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觉遵守野外火源管控规定,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烧香、烧纸、烧荒、烧秸秆、烧枝桠、吸烟、野炊、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进入林区人员要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扫“防火码”或实名登记入山,主动上缴火种,对妨碍检查、不听劝阻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违反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凡在检查中发现空岗、漏岗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的监管,监管不力引发火情的,追究监护人、监护单位和包片单位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请立即向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积极举报野外用火行为。报警电话:12119、3949119。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4年3月27日             

   

 

来源:绥芬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撰稿:杨迪

校对:张丹

一审:历彦彬

二审:王光磊

三审:贺树民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智能问答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