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对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条 审查范围
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及各部门对外签
订的非格式文本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合同;
(二)以市政府名义出具的各类会议纪要;
(三)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对外发布的规范
性文件;
(四)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我市经济社会
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具体事项可参照《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条 审查主体
市司法局及市政府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履行对行政决策的审查职责。
第四条 送审主体
决策事项的起草单位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送审单位,送审单位的工作人员向市司法局提交送审材料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件(无工作证的由单位出具介绍信)。
第五条 审查时限
市司法局自收到送审单位送审的全部材料的次日起,3-5个工作日向送审单位反馈书面法律意见,并同时抄送主管市领导。
第六条 审查流程
所有送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均需要起草人、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人员、起草单位负责人、分管市领导签字同意后填写《合法性审查送审单》。
(一)非格式文本类合同
对于非格式文本类合同且合同内容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在签订前需要市司法局进行审核的,送审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合法性审查送审单;
2.合同文本;
3.证明签订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签订方为法人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签订方为分公司的,应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内容;签订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履行招标程序后签订的合同,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5.有附件的,需同时提供附件,补充协议需提供主协议;
6.若合同签订基于一定特殊背景,送审单位需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包括合同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格式文本类合同
市司法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等格式文本,各部门可参照使用。对于已经公布的格式类合同,市司法局不再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各部门法治人员进行审查。司法局可以根据各部门的要求酌情增加格式文本类合同的种类。
(三)会议纪要
由市政府作出的会议纪要类文件,需要由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送审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合法性审查送审单;
2.会议纪要记录内容的佐证材料;
(四)规范性文件
由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由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送审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合法性审查送审单;
2.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3.起草说明,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依法需要听证的,还应当提供听证材料;
4.起草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法律依据;
5.征求意见情况。依法需要听证的,还应当提供听证材料;
6.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常务会讨论。
(五)重大事项决定
对于需要由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决定,送审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合法性审查送审单;
2.审查事项情况说明;
3.审查事项佐证材料。
第七条 其他
送审单位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机关基于送审单位提供的送审材料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和合法性审查意见,供市政府决策时参考。因送审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等情况影响合法性审查意见的,由送审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送审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供全部材料的复印件,审查机构审查后送审材料不再返还送审单位。另,市政府对外签订的招商引资类合同,送审单位应于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送绥芬河市经济合作促进中心进行备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绥芬河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合法性审查送审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