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方式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方式的通知
黑财税〔2021〕1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自2021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为做好信息处理费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应纳入黑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由省财政厅在系统中为省级行政机关增设该收费项目。其中:已开立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由省级行政机关直接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并按规定上缴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未开立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省级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将该费用缴入省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设立的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二、省以下各级政府(行署)所属行政机关信息处理费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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