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版)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本机关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绥芬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认真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服务机构
绥芬河市应急管理局内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政府公开信息咨询、查询、复制,受理依申请公开、对本机关信息公开投诉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分为网上受理和现场受理两种方式,公开形式主要为网上公开,除外,本机关还将利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政府指定媒体等辅助方式及时公开重大信息。
办公地点:绥芬河市长江路13号 绥芬河市应急管理局
办公电话:0453-3963911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
防灾减灾灾害信息员办公电话:3963909
信息公开网站:https://www.suifenhe.gov.cn/
信息查询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陆信息公开网站查询已通过网上公开的信息,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查阅。
电子邮箱:sfhaq@126.com(此邮箱不接收依申请公开)。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本机关编制的《绥芬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务公开办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1.绥芬河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s://www.suifenhe.gov.cn/sfh/gkzn/zfxxgk_list.shtml
除信息公开网站外,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保密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到本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查阅。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可能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照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且不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依法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且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可以根据申请予以提供。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提出申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在遵守保密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前提下,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绥芬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同时,为提高本机关信息公开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实、准确;若有可能,申请者请尽量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原则上,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服务内容。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网址:https://www.suifenhe.gov.cn/sfh/c101071/zfxxgk_ysq.shtml),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邮政寄送。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书邮寄至绥芬河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地址:绥芬河市长江路13号应急管理局,邮编:157399)。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向绥芬河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地址:绥芬河市长江路13号应急管理局)当面提交申请书。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当面、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申请获取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组成要件进行审查,对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申请的答复时间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监督和保障
(一)本机关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监督,并接受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应急管理局
撰稿:应急管理局
校对:应急管理局
一审:杨海玲
二审:修晓花
三审:周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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